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烟台大樱桃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大樱桃生产、加工、贮藏的企业、公司、专业村以及科研、技术推广单位和产业大户为会员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权益,维护本行业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科技市场动态、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创新;通过龙头企业,科技大户的行业优势和信誉,带动我市大樱桃生产向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发挥政府和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烟台市农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展和发展本行业及会员的需要,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一)理顺和规范烟台大樱桃品牌;发挥良种优势,搞好品种区域化栽培,争创名牌和扩大声誉; (二)协调大樱桃的市场销售价格,疏通销售渠道,拓宽国内外市场,保护公平竞争; (三)为会员的大樱桃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等提供科技服务和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技术培训班,技术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大樱桃生产、销售等发挥参谋作用; (五)创造条件,组织本行业的加工企业、专业村及大樱桃栽培大户的会员出国考察学习、引进新品种,学习新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六)编写出版“大樱桃栽培新技术”汇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含技术推广单位、专业村和几个人联营的个体单位)和个人会员(含个体户以个人名义入会的生产经营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中的个体经营者须同时附有当地工商局核准注册的经营执照的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烟台市农业局审查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烟台市农业局审查,并在烟台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烟台市农业局审查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农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烟台市农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烟台市农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烟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烟台市农业局和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烟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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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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