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值卡余额过期作废的问题
电信充值卡超过规定有效期,卡作废,卡内余额“视为用户放弃”的格式条款,属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条款。用户购卡,付出代价,卡内金额所有权理应属于用户,企业无权占有。“视为用户放弃”而归企业所有,是企业的不当得利。因此,首先充值卡消费属于预付性消费,经营者应提供低廉优惠服务;其次电信属公共服务业,经营者没收卡内过期余额,获取不当得利,于法无据;第三不能随意使用“国际惯例”与“本土化”作挡箭牌,这种提供服务的随意性本身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二、关于缔约合同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由于在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时,用户通常是在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后获得合同文书,而电信合同篇幅长又比较复杂,用户在拿到合同文书后往往无法仔细阅读,也无法充分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又必须当场签字,只得在匆忙中落笔。
三、合同表述中的不平等问题
电信合同在涉及专业术语时,经常被采用英语的缩写来表示,使消费者摸不着头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确定,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知情权,任何经营者或服务者不能剥夺。
四、捆绑赠送造成服务与销售法律关系混乱问题
目前的电信合同中经常存在用户承诺在用满一定额话费的情况下赠送手机的情况。由于在合同中该手机是作为赠品赠予的,所以电信公司方面对于该手机只负有赠予合同中的故意不告知的责任。这样将两种合同关系混合在一个合同中的做法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混乱。
市消协将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照《合同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有关经营者对不平等格式条款予以修改;电信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的特殊作用,通过制定行规、公开承诺等方式积极组织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
烟台市消协 田本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