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3日,蓬莱市消费者协会接到群众投诉,市面上出现的青岛卷烟厂生产的兑奖式泰山烟,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
案情:青岛卷烟厂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在全省销售本厂生产的“泰山”牌小盒香烟中插卡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在插卡兑奖销售说明中未向购买者明示设立多少兑奖组,每个兑奖组多少盒及奖品的价值,经调查公司的活动方案,方案中也未表明中奖概率。
青岛卷烟厂在“泰山香烟兑奖说明”中表示“本次活动共设二个奖项:一等奖奖品为电脑一台;二等奖奖品为29英寸纯平彩电一台。”显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中奖奖品的价值以及多少盒香烟中能中出一台电脑或一台彩电即中奖概。“兑奖说明”最后表示青岛卷烟厂对此次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
青岛卷烟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欺骗性有奖销售。 青岛卷烟厂用最终解释权归自己的优势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最终实施有奖销售方案中未标明最终解释权能解释什么?
此案例有行政立案调查的整套案例。
蓬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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