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3月10日讯 (通讯员 莫言 超玺 记者 赖静) 2008年,烟台市质监系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履行部门职能,强化生产领域监管,从源头抓质量,积极推行区域监管责任制,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打假和专项整治行动,共开展了农资、眼镜产品、建筑外窗、汽车刹车片、制动液、节能产品等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8400多人次,查处案件1445起,整顿和规范了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现将2008年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烟台市芝罘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伪造检验结果案 2008年8月,根据省质监局工作部署,市质监局依法对芝罘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对建筑外窗(铝合金窗、塑料窗)产品未进行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构成伪造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经查证,该单位自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共出具伪造检验结果的检验报告共106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了芝罘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市质监局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烟台锦程化工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工业用甲醛溶液案件 2008年3月24日,市质监局福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福山区门楼镇两甲庄村烟台锦程化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车间内工人正在生产工业用甲醛溶液,在该厂的储罐内存放有已经生产好的工业用甲醛26吨。经查证,该厂的这种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依法查封了涉案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了行政处罚。 3、烟台市福山绿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农药和生产质量不合格的氨基酸液体肥料案 根据群众举报,市质监局福山区分局执法人员经过多日蹲点守候,于2008年5月30日9点整对位于福山区汇福街的烟台市福山绿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发起突击检查,车间内有四名工人正在分装多菌灵、“美果”杀菌剂,包装袋上标注:技术合作开发商:日本LG作物科学中心,授权分装:天津市塘沽农药厂。经查证,该企业无农药生产资质,包装袋是在某地召开的植保工作会议上购买的,执法人员当即对其库存成品多菌灵900袋、空包装袋800个、成品“美果”杀菌剂1050袋及生产工具全部扣押;对其生产的氨基酸液体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违法货值金额130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了行政处罚。 4、招远市华泉新型管材塑品厂生产质量不合格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案 招远市华泉新型管材塑品厂生产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分别为平均外径、壁厚偏差(平均外径国家标准规定为20.0-20.3㎜,实测为20.4-20.5㎜,;壁厚偏差标准规定为0㎜、0.4㎜,实测为-0.1㎜、0.2㎜)和产品标记(未标注生产厂名、明示标准、生产日期),经调查落实后查证,该批不合格产品数量为3760米,产品货值为1153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市质监局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蓬莱恒丰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水泥包装袋案 2008年3月24日,蓬莱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蓬莱市北沟镇的蓬莱恒丰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水泥包装袋未覆膜,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产品抽样,后经质检机构检验,该批水泥包装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封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6、烟台市芝罘金发棉被加工厂生产掺杂掺假的棉被案 2008年6月10日,市质监局芝罘区分局执法人员来到烟台市芝罘金发棉被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调查后确认,该单位2008年6月在生产加工棉被的过程中,违法掺加了毛毯下脚料,共生产棉被500条,违法货值1万元,执法人员对500条棉被依法进行了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7、招远市三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风机盘管案 风机盘管机组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2008年,招远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招远市三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风机盘管机组(型号:FP-10WA),依据《中华人民共的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8、潘书法生产的塑钢型材伪造他人厂名案 2008年9月19日,莱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潘书法生产塑钢型材的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生产塑钢型材,在成品仓库内存有标注“兴业塑钢型材厂”和“金丰塑钢型材有限公司”的塑钢型材共计0.7吨。经查证,这些塑钢型材是潘书法生产的,且未与上述两个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属伪造他人厂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9、烟台市恒利眼镜店无证生产验配眼镜案 验配眼镜产品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规定应该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2008年9月,龙口市质监局对烟台市恒利眼镜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在未取得验配眼镜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经调查核实,恒利眼镜店共违法生产验配眼镜22副,全部货值金额4400元,已售出20副,违法所得400元。以上事实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10、牟平区兴发工贸有限公司无证生产胶合板案 2008年3月26日,市质监局牟平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兴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胶合板,经查共生产胶合板150张,售价为30元/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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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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