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3月12日讯 (通讯员 姜黎明 见习记者 张雪松) 今日,烟台市消协公布了2008年十大消费警示⑨被忽略的发票“陷阱”。
消费者向商家索要发票时,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说辞,主要有:借口没有发票,要求日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当天开具发票或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及签名;发票上不填物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发票上不注明退货日期。出现问题更换了商品时,一定要让商家在以前的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新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日期算起;以购销合同代替发票。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是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购物时一定要确认开具发票的究竟是商家本人还是商场;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做了降价,在提供发票时,要消费者提供税金。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商家是在逃税。
地税部门是按照月用量向经营者提供发票的,不存在没有印好、领不到或过期的现象,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说辞都是逃税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