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3月13日讯 (通讯员 姜黎明 见习记者 张雪松) 烟台市民王先生最近看好了一栋新开发的住宅,各方面都挺满意,但是在购房合同中王先生发现小区楼盘要统一安装太阳能。王先生本不想使用太阳能,因为觉得电热水器不受天气的影响,更加方便,所以提出可不可以不用太阳能。但开发商答复 ,在新建住宅中统一安装太阳能是政府明文规定的,带有强制性,可以不用,但是太阳能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里了,即使不使用太阳能也不会给予购房优惠。王先生想想,既然是政府强制要求的,就接受了。但是王先生随之产生了疑问,这些太阳能都是开发商在建房过程中统一安装好的,太阳能的品牌和型号规格自己都不知道,质量有保证吗?开发商答复说太阳能是房子的配套设施,他们当然得保证质量了。但是现在房子的门窗质量都存在问题,谁又能保证太阳能质量呢。为此王先生提出,可不可以自己更换太阳能品牌呢,开发商答复,不可以,因为太阳能都是统一安装的,不能破坏整体建筑结构和建筑风格。
分析:现在许多城市相继出台了12层以下新建商品住宅要求统一配套太阳能的规定。在某市政府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在一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对多层住宅和小高层统一配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这项规定的出发点确实是节能环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侵犯购房者利益的行为。一是现在开发商通常做法是自己指定购买安装太阳能,购房者根本不知道安装的太阳能品牌型号、安装费用、购买渠道等事项,更谈不上质量保证了;二是有的购房者根本就不愿意使用太阳能,而是想使用热水器,但是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很模糊,购房时又不提醒购房者,因此,实际上就是强制消费者购买安装了自己不知道品牌型号和价格的太阳能;三是有的开发商提出统一配备的太阳能就如同房屋的门窗一样是房屋本身的配套设施,不需要向购房者告之品牌型号、安装价格、购买渠道等事项。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房屋门窗是房屋本身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配套安装会直接影响房屋的整体使用,而太阳能并不是房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安装太阳并不会影响房屋的整体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开发商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剥夺了购房者的对于是否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解决办法:1、开发商在统一安装太阳能前,应该召开业主听证会,由广大业主投票决定太阳能的品牌、型号、安装价格上限等事项。2、必须在购房之前明确告诉消费者统一安装太阳能的事项,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相关事宜,特别是太阳能的质量保证和使用不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并承担以后使用中维修问题。3、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如果消费者不愿意安装太阳能,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4、政府和开发商可以考虑设计统一的太阳能管网和安装的前期设施,由购房者自行购买相同尺寸的品牌太阳能,开发商可以负责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