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3月3日讯 (通讯员 王光辉 姜黎明 马红军 包伟伟) 消费者张某,欲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几经了解,认为某厂家生产的液晶屏不错,就确定购买用这种液晶屏生产的液晶电视机。在购买时,仔细询问了营业员,他想购买的这款液晶电视机是不是采用那个厂家的液晶屏。营业员为了推销产品,就告知消费者,这款液晶电视机就是采用了某厂家的液晶屏。
消费者张某在进行安装时,无意中发现他购买的这款液晶电视机不是采用他喜欢的那个厂家生产的液晶屏。消费者张某便投诉到市消协,要求给与解决。消协工作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和反复调解,经销商同意赔偿消费者三千元。
消协评析:按照《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经销商应该如实告知消费者他所销售的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应欺骗消费者,同时消费者应提高自身鉴别能力,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