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近日起草完成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并从昨天起在其网站上向市民征求意见。该《办法》就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开出了多项禁、限令,一直以来困扰市民的装修噪声污染就在其中。
装修限制作业时间
《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同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也应当避免干扰四邻。
按照《办法》,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干扰四邻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受邻居噪声干扰可起诉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对此前一直由道德来约束的邻里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邻里之间应当避免人为噪声对他人生活产生干扰。”《办法》规定,居民家庭安装使用空调器等家用电器产生噪声干扰四邻的;所饲养的动物发出噪声干扰他人的,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同时,居民室内产生的噪声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产生干扰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认为邻里产生的噪声干扰其正常生活的,也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居民楼底商扰民,也是近年来市民反映较大的问题。此次新《办法》规定禁止建设饮食服务等场所:在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等经营场所。
同时,《办法》也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报警器非盗车时不得鸣响
对于市民反映较多的汽车报警器“长鸣”问题,《办法》规定,今后机动车辆安装的防盗报警器,在非盗车状态下不得鸣响。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鸣响。
同时,今后本市将通过现场抽查或受理群众举报,对防盗报警器扰民车辆,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后,通知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对拒不采取措施进行解决的,可以采取拖车或滞留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