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停车收费,但不承担丢车等赔偿责任。”自中消协开展名为《2005年度10大不平等条款的评价活动》后,小区丢车不负责成为立项的20个项目之一。对此,沪上众多物业公司纷纷表示,如果真的将此条作为霸王条款,则物业公司将无法生存。早报记者叶莺
收费与责任无法对等
“如果把‘小区停放车辆失窃,物业不承担丢车等赔偿责任’作为霸王条款,那才是真正的霸王条款。”上实物业总经理李胜来明确告诉早报记者,“我们许多业主对于这项条款的理解本身就存在误区。”
物业公司对于停车库管理是受产权人的委托,管理的是停车库,并不是受车主的委托管理车辆。现在停车费标准都由物价局定价,或者由业委会重新定价,其中管理费约占25%,包含管理停车库的人员费用和能耗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由此可见,这部分管理费是停车库的管理费,并不是车辆保管费。若是车辆保管费,则应按车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李胜来还表示,停车费归停车库的产权人所有,若车辆损坏或者被盗,也应向产权人索赔,然后由产权人再与物业公司交涉。车主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索要赔偿,在法律上关系不成立。事实上,产权人是出租车位给租户,收的也是停车费,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就像是房东出租房屋给租户,无需对租户的财产损坏或者被盗作出赔偿是一个性质。”
“我们讨论的是物业管理的收费和车辆损失赔偿是否对等。这个条款里面有‘停放’两个字,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停放’就是一个场地问题了。”物业公司在一个物业接管过程中,去物价局申报,停车收费是按物价局的标准核定的,按照市场质价对等原则———在定价的时候就决定对应的是什么管理,职责和责任担当到什么程度。如果让物业公司对车辆失窃或者是损害负责任,那收费和责任就是不对等的。中企物业总经理朱建华也如是告诉早报记者。
物业企业面对生存困境事实上,众多物业经理表示,如果这样的霸王条款成立,那么物业公司的生存就面临着重重困境。陆家嘴物业总经理翁国强告诉早报记者,一个月的车辆管理费就那么一些,比如助动车,失窃的赔偿却是几千元,如此下去,物业企业无法生存。
“我个人认为,在责任没有办法明确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转移风险。”翁国强表示,收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其中有保安费用,如果车辆发生损坏或失窃,物业公司多多少少有点责任。陆家嘴物业的做法是,在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采取转嫁风险的办法———买保险。然而随着车辆盗窃风险的增大,加上保险公司对自行车等也停止保险,于是,车辆失窃后的赔偿将变成物业公司的心头之患。
而李胜来的想法更深入,是否收了费就要赔偿,一要看管理费的价格包含的内容,其二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停车费只含场地成本,只需提供车位,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停车费包含场地成本和管理成本,只要不是管理失责和失误造成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停车费包含场地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才应按比例给予赔偿,如同保险赔偿一样。
但是,在实际操作上物业公司更难。首先物业公司受委托管理停车库,受到停车库本身条件以及产权人或者是使用人因素的制约,难以完全按照自身的主观设想来管理停车库,它不同于经营性的社会停车库。另外也不否认有业主故意损坏车辆,物业管理企业难以控制和监管的现象。
“房地产市场发展了,但是物业企业也要相应地走上市场化的道路。”李胜来表示,要把物业管理放在市场环境当中来讨论,就是市场化原则,即责、权、利相一致,价格与服务相吻合。因此,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库进行管理,并不是经营、营利性的,其次,物业管理本身又是微利经营,所以,若要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车辆损坏或者被盗的赔偿,势必造成全部企业亏损,整个行业因此将被扼杀。
业主观念要有所改变
业主对于法律概念上的模糊也导致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一直从事房地产方面业务的庄正权律师,同时也是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他表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究竟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管理关系这很重要。如果是保管关系,那应该赔偿,不是的话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出了问题都向物业公司推,这样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和谐的。
“现在消协认定停车收费是霸王条款可能鉴于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的内涵,可能没有搞清楚,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是对业主的物权进行管理,如果物权交给物业公司,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而现在的车辆管理是,物业公司是在管理车辆在小区中的规定行驶,按照规定的场所停放,不存在对业主的物权本身进行管理。”
因此,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误区,混淆了管理和保管的界限。首先,业主普遍认为,管理就是保管。第二是过失和过错的民法赔偿问题。如果车辆的被盗和物业公司的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只要拿出证据就应该赔偿,另外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内外勾结盗窃,查出以后也应该进行赔偿。除了这两方面情况之外,业主因为自己小区车辆的损失损坏,找到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没有道理。
事实上,业内人士认为,广大业主的心态是,给了钱,出了问题就找你,但在法律上这是没有依据的。众多业主的观念需要改变。当然,物业公司在条款里写上“某某东西失窃,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确让人看了很不舒服,在情理上也过不去。改变写法也许就会好一些,“如果说失窃涉及赔偿,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制定条款”,如果这样写了,既扯不上什么“霸王条款”,也完全符合民法,又符合公平原则,对于业主来说也容易接受。
呼吁社会认知
上海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蔡兴发则表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车辆或者业主私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与房屋设施有关的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现在的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条例,尽管比较粗,但是在法律界定上是非常明确的,关键在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否为社会和我们的管理部门所认知,往往处理具体问题时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做,把非物业管理的因素强加到物业公司身上,使问题复杂化。 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