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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说法】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5-30 09:25:00   作者:

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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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于2010年年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张女士对此表示与王先生系恋爱成婚,有深厚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并向双方送达判决书。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的第3个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并大打出手。无奈王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查后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由于王先生的起诉时间离上次起诉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所以人民法院对张先生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提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针对的只是原告,对于被告方提起诉讼的不在此限,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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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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