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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说法】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5-23 09:16:00   作者: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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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7日,丛某应聘开发区某机械加工厂从事机床加工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约定为3年,试用期为2个月,并同时约定机械厂不为丛某交纳社会保险,每月从工资中补助150元,为此丛某向机械厂出具要求机械厂不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一份。双方签订合同后丛某工作过程中被所使用机床所伤。
  
  丛某认为:自己所受伤害系工作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厂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厂方未缴纳,工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当由机械厂承担。
  
  机械厂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机械厂已经告知并征求丛某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丛某自愿请求机械厂不予给其缴纳,要求将机械厂承担的部分以工资发放的形式给个人。我单位尊其意愿已经将费用打人丛某工资卡,因此工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员工个人要求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条款来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遇到下列情形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根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同时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作为公司员工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尽管在合同中约定“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补助150元”条款,但此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与劳动者约定“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补助现金”条款的,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该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减轻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用工风险,公司及劳动者都应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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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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