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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说法】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4-11 09:13:00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读者,给读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烟台大众网联合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开设“微说法”栏目,各位读者可订阅烟台大众网微信(微信号:yt6016688)并回复,就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我们将邀请专业律师免费解答。
  
  案例:
  
  2004年5月,农村居民谢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烟台市开发区的民房四间租给来烟打工的外地青年张某居住。2006年10月谢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将该房屋卖与张某,房款为7600元,双方签订了买房契约,张某当日缴清谢某全部购房款。后由于该村拆迁,谢某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张某将民房四间返还并退回张某支付的购房款;张某以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且已经完全履行,房款业已全部缴清,不同意解除,双方协商未果。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系无偿取得,其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房屋卖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分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回归最初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就本案,张某应当返还谢某房屋,同时如购房者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或改建,出卖方亦应当支付该部分费用;由于购房者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对于农村房屋宅基地价值购房者不享有权利;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因签订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应当在各自过错责任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由出卖方对购买方进行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民集体成员无权拥有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城镇居民和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即使达成的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该行为也属无效。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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