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说法】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4-04 09:15:00
超市强行搜身 消费者是否能获赔偿?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读者,给读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烟台大众网联合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开设“微说法”栏目,各位读者可订阅烟台大众网微信(微信号:yt6016688)并回复,就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编辑短信“咨询的问题+电话”发送至烟台大众网微信即可。
【案例】
郭某购物离开某大型超市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不停,一女保安引领其穿过三次防盗检测门,警报器仍然鸣响,该女保安遂将其带入办公室。在办公室一名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郭某进行全身检查,发现其髋部有磁信号,郭某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未发现超市物品后,允许郭某离开超市。郭某就此向超市提出抗议,要求赔偿其损失,并且向该市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调解未果。
【律师评析】: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人格权包括以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和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为内容的精神性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保证其身体完整性并支配其身体组织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侵害他人的身体,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就是对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侵害,比如强制剪掉他人头发;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就是对身体的冒犯。比如美国侵权法中也规定,伤害性的殴打侵犯的是健康权,冒犯性的殴打侵犯的是身体权。超市对郭某搜身主要侵犯了其身体权,具体而言,侵犯了郭某身体形式上的完整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郭某遭超市无端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这是侵犯郭某身体形式上的完整性的非法搜身行为;郭某在他人注视下,不情愿地解掉裤扣,对其身体权和心理都造成了损害;并且正是基于超市非法搜身的行为,才使得郭某身心受到伤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作为一般的侵权案件,超市工作人员搜身行为也存在主观过错。超市应向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给郭某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纪虹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