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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说法】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2-27 09:25:00

被保险人被自己车辆撞死能否获得理赔?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读者,给读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烟台大众网联合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开设“微说法”栏目,各位读者可订阅烟台大众网微信(微信号:yt6016688)并回复,就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也可编辑短信“咨询的问题+电话”发送至1065800078544(免信息费),我们将邀请专业律师免费解答。
  
  【案例】
  
  被保险人张某于2012年购置家用小客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等。2013年5月19日,张某驾车过程中车辆故障,无法启动,张某遂下车查看,车辆滑行,张某在车辆前部拦截,不料车辆在滑行中与停放的他车尾部相撞,张某被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三责险”但遭保险公司以张某系“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为由拒赔。
  
  【陈为春律师评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为本车以外的“第三者”,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瞬间张某所处的物理位置,张某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符合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律师提示】:
  
  “本车人员”具备的要件是:1、是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被保险机动车辆上。2、是要位于车上驾驶室或车厢内安全部位。本案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瞬间,相对于被保险车辆,此时已经置于车外,不属于“本车人员”。
  
  ★简介:陈为春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自2007年毕业以来,曾在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就职。
  
  ★执业经历:2010年3月至2013年8月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均获得委托人好评。2013年8月至今在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房产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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