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沈阳市中院推出了2004年“十大精品案”,尽管当选的案件都曾引起过巨大影响,但冠以“十大精品”之名,似乎不妥。 2月3日《沈阳日报》报道,沈阳市中院日前推出2004年“十大精品案”,其中包括葫芦岛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曲乐恒获赔234万余元等。 平心而论,当选的案件都曾在全国至少是当地引起过巨大影响,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如果将其中有些案件审判过程加以总结归纳,用以警醒世人,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如此冠以“十大精品”之名就显得有些不妥了。比如,“十大精品”中的“曲乐恒获赔234万余元”一案宣判后,原告曲乐恒、被告张玉宁都多少表达了一些不满和看法,而来自社会上的质疑和不解同样不少。由此可见,这件案子的判决结果并未做到让原告、被告和社会各界都信服的地步,称之为“精品”值得商榷。 再说,既然有“精品”之说,是否意味着还有“合格品”“次品”之说呢?其实,对于每一起案件的审判,法院都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争都办成铁案,而不应有“大小”之分,“重视”和“不重视”之别。或许案件的涉案金额、受社会关注程度等确有区别,但对于法院来说,应该一视同仁地重视,用同样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写到这里,笔者想到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宋鱼水把“让原告、被告皆信服”作为工作的追求目标,她感动人的地方,正是这样崇高的职业精神。 相比之下,评选自家的“十大精品案件”,则容易给人“自吹自擂”的感觉。令人忧虑的是,岁末年初,不少部门都争先恐后地推出为民办的“十大实事”,取得的“十大成果”等,无不充满溢美之词,而群众是否满意和认可就很难说了。 笔者突发奇想,有关部门推出“十大精品案件”的同时,是否也有必要评一个“十大教训案”呢?或许只有这样,才能和“十大精品案”相得益彰吧。 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