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7-06-01 14:23:00
大众网烟台6月1日讯 (通讯员 夏天棋 记者 姚辉)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本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无有效健康证明的;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处置、报告的中任意一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本条条例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而且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并从六项规范入手,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各级职责更加明确,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同时,本条条例管服并重,落实服务措施,注重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还采用信用管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从根本上排查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在做好质量规范的同时,积极传承发展地方特色食品,并过罚相当,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责任编辑:石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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