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3月29日讯 (通讯员 王善浩 记者 胡昌辉) “五一”起,烟台市将全力推行公共场所戒烟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五月一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同志介绍,早在1996年颁布的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就规定,商场、书店、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室禁止吸烟。从10多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细则》新增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内容,进一步增加了禁烟的范围和法律效力。也表明了我国向世界承诺,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根据新《细则》规定,烟台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求全市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员工的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对吸烟者进行有效劝阻,改善公共场所环境和空气质量。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的,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卫生监督部门也倡议广大市民,关爱自己更关爱他人,养成在公共场所不吸烟的良好卫生习惯,烟台市是全国卫生文明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也是对文明城市、文明市民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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