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2月14日讯 从2009年1月1日起,烟台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再次上调。
本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7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6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6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额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额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本次调整改由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工作于2月底前结束。张运光 孙朝光 马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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