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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08年1号消费警示[1月23日]

   2008-01-23 10:21:00

    烟台大众网1月23日讯 (通讯员 田本成 记者 李泽) 今天,烟台市消协发布2008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托运货物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近日,他们陆续接到有关快递货运服务公司操作不规范,造成托运物品丢失、损坏、掉包、缺少等的投诉。为此,提醒消费者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货运公司;
    二、要查验货运单是否规范,所填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一定要清楚翔实;
  三、托运贵重物品要选择保价,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四、要认真阅读货单上的承诺、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选择其它货运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
  五、办理托运货物后,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凭证;
  六、货到后要及时验货,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货物是否缺少,如发现货物破损或缺少及时与快递公司交涉或到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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