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12月25日讯 记者昨天获悉,为满足市民偿还住房贷款需要,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房贷款借款人的要求,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08年起调整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将原规定的每年集中11月提取调整为每年10月和11月份提取,每人每年允许提取一次的政策不变。
同时,为满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前还贷愿望,自2008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在借款之日起期满一年提出提前部分还款或还清全部贷款的申请,部分还款的,还款金额应为1万元起的整数倍,办理提前还款时间确定在每月1日—19日。 孙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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