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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全残人员待遇上调[12月17日]

   2007-12-13 08:56:00

    烟台大众网12月13日讯 记者从烟台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烟台市对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此次的调待标准和济南、青岛、威海、东营一样,属全省最高标准。调整后的待遇从2007年7月1日起计发。

    据悉,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一至四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烟台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3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3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2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1258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据了解,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传浩 朝光


 

        

编辑:王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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