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经济新规今起实施 临时工应享同工同酬
来源:中国网 编辑: 2013-07-01 09:30:00
原标题 【7月经济新规今起实施 “临时工”应享同工同酬】
记者 木易
中国网7月1日讯 今日,7月份一批经济领域新的法律法规将陆续实施。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此外,银行部分霸王条款将改变;今后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外国人非法就业最高罚款2万元。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须取得行政许可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政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基本形式,劳务派遣为补充形式,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对“三性”工作岗位范围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媒体分析认为,新政的实施,还有望使得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一样,可享受同工同酬待遇。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此外,6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法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才可经营相关业务。之前已经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才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规范劳务派遣不仅要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更重要的是要对其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监督。
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新版《中国银行卡自律公约》实施 银行部分霸王条款将改变
还信用卡差10元钱,就要面临全额罚息。今后,银行这样的霸王条款将改变。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新版《中国银行卡自律公约》自7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家银行要为持卡人提供一定限额、宽限还款期的“容差容时”服务,并首次给出明确的底线要求。
所谓“容差服务”,就是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未偿还的金额将自动转入下期账单。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上述的“一定金额”,将不少于10元钱。
除了还款零头容易忽略以外,差个一两天还款目前也成为银行罚息的借口。不过,今后“容时服务”将改变这一现状。新版《中国银行卡自律公约》规定,银行不仅要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还款提示,还要提供至少3天的还款宽限期服务。也就是说,在规定的还款日期过后3天内,持卡人将钱还上,银行都应视为全额同期还款,不得再因此罚息。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 外国人非法就业最高罚款2万
《出境入境管理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规定了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换发、补发的情形,为给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
同时,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为逐步放宽“绿卡”申请条件留下空间,有助于促进引智引资工作。
该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规定外国人持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最长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分别为90日和180日,最长为5年;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作了规范,即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该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法律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切实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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