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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业管理条例之七

  2006-06-06 15:31:35

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难了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冯晓芳 孙玉波)刚刚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这样,物业公司今后将难以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介绍,考虑到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应遵循等价和有偿原则,在国家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商约定。条例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完)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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