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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费是如何收取的?
2006-06-06 1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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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 定交纳登记费: (一) 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万分之五交纳; (二) 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 按万分之五交纳; (三) 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 (四) 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
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 定交纳登记费:
(一) 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万分之五交纳;
(二) 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 按万分之五交纳;
(三) 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
(四) 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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