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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断供”怎么办?

  2006-06-06 15:31:35

  案例一:2000年9月28日,梁先生购买花园住房一套,总房款共计762500元。工商银行向其提供按揭贷款610000元,期限15年。同时该房地产公司为梁先生按揭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梁先生前后共支付了16万余元按揭款。

  然而,2002年,由于意外原因梁先生无力再继续支付按揭款,2002年4月25日,银行发出提前回购函,要求梁先生于2002年5月20日前提前归还银行全部贷款,由于房产公司作为担保单位,银行直接从房产公司账上扣收577565.6元。

  随后房产公司将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偿付577565.6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2002年8月28日,梁先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结果,梁先生不仅用所购的新房抵了债,连已经付出的16万元首付款也收不回来,损失太大了。

  案例二:市民黄先生选择了城南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子作为投资,八成三十年按揭,首付很轻松,特别是他把房子以4000元/月租价租给了某外地单位成都办事处后,他充分认识到这种投资方式的可行性。于是,他又在城南和城中以按揭的方式买了两套期房,准备代理出租获取收益。

  不料,那个办事处由于在成都开展业务不利被撤回本部,这一来,黄先生赖以还贷的租金没有了,三套房子的月供款让他感到了极大的压力,前两天,由于未按期还贷,他收到了银行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随着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门槛的一降再降,不少具有冲动性购买和投资倾向的购房者出现了:想拿租金还贷款,做投资,但基于自身经验、素质等局限,对市场分析不全面,导致了以租养贷失败。同时,供大于求的市场使以租养房的收益下降。而国内银行未向购房者提供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等利率风险防范工具,转按揭也只有少数银行推出,递转按揭也还在设想中,这样,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贷款偿还前转手较难。

  工商银行的唐先生告诉笔者,购房者在申请个人按揭贷款时,应对自己的还贷能力慎重考虑,同时还要出具资信证明,并经过严格审查。购房者因意外,如夫妻离婚、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还贷,最好与开发商公平、友好、协商解决,像上述案例中梁先生那样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实在很可惜。

  因此贷款“断供”可以考虑以下应对办法:

  1、合同约定“有偿担保”。据了解,现在已经有项目专门针对这些问题开始试行“有偿担保”,即开发商与业主在签订买房协议时,另立一个条款写入合同,“甲方(开发商)为乙方(买房人)提供买房贷款担保,如果遇到乙方还不起贷款的事实发生,甲方将按照协议从欠款之日起,乙方须每天向开发商交纳担保风险金,或者从欠款之日起,乙方将居住期间的房按照租金结算,从首付款中扣除,所剩部分甲方退还给乙方……”相比等事情发生后任开发商“宰割”的悲惨命运,这一办法不失为变被动为主动的有效方式之一。购房者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提前做好最坏的打算,未雨绸缪提早约定违约责任的赔付问题。购房者在办理按揭贷款时,一般会根据自己当时的收入情况作出贷款年限的判断。而一旦当自己的收入出现变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年限进行调整。

  2、调整贷款年限。笔者了解到,当购房者的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银行调整贷款年限。比如,购房者当时申请的还款期限是十年,这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延长至二十年归还;同样的,如果购房人当初申请的还款期限是二十年,尔后自己的还贷能力增强,即可要求银行缩短还贷时间。不过,不论是缩短或延长贷款年限,购房者只能要求银行变更一次。

  3、转按揭降低损失。一直以来,转按揭的处理被各界视为解决无力还款的最好方法。当购房者无法再偿还银行贷款时,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有能力还款的下家,并对余下部分贷款通过银行办理转按揭。这样,购房者可以通过与下家的买卖协商,将违约可能承担的损失降到最低。周运珠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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