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物价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合理调控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消费,加大住房投入,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为确保安康居住工程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安康居住工程是针对社会不同收入家庭、不同购房对象的住房需求,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重点解决中低偏下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提高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系统工程。
实施安康居住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与民同心”,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坚持“统筹考虑、突出重点”。采取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多种渠道,同时运用货币补贴等形式,逐步适应和完善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要。
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目标是:到2007年,基本解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以下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使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7平方米;完成60%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和改造,并实行物业管理。到2010年,全省城市中等以下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拥有或租住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使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全面完成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居住质量和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安康居住工程的基本内容
安康居住工程本着“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切实解决城市大多数居民特别是广大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实现安居乐业,同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环境质量,逐步实现小康目标。当前,实施安康居住工程,首先要着力抓好以下内容:
(一)大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面向广大中等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提高其市场供应比例。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商品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任务重、房屋拆迁量较大的情况下,要着重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安置住房的建设力度,集中解决城市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拆迁安置用房。安置住房的建设要通过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确保以微利价格向被拆迁户销售,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视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的数量、居住状况以及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户型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0平方米。各地要优先向城市房屋拆迁居民中的收入低、住房困难的“双困户”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批。经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为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其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为辅,多种渠道筹措。
各城市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积极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住房,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四)实施对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各城市政府要有计划地对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科学规划和合理确定整治改造规模。各级要广辟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整治改造步伐。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造规划,精心设计改造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旧住宅区改造工作,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绿化美化居住环境,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货币化供应机制。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落实住房补贴政策,切实提高职工购房能力。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力度,到2007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达到95%以上,使用率达到60%以上,同时,改革福利物业管理体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也要探索由暗补转为明补的路子,努力实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新模式。
三、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相关政策
(一)适度调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控制土地市场投放量有效调控土地出让价格,防止地价和房价大起大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置住房价格的管理和调控,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的利润控制在6-8%。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政府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保安排。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0%摊入房价,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探索经济适用住房由暗补变明补的路子,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可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购房户。
(三)积极采取税费优惠政策。在旧城改造中,被拆迁居民在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其实际购房款超出货币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据实缴纳契税。对以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用住房等,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四、安康居住工程的供应对象、划分标准和管理
(一)合理确定不同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的划分标准。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合理确定不同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
1、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其中安置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被拆迁户。各市、县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安置住房有关信息。申请购买安置住房的家庭,要持拆迁补偿协议、户籍及身份证明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登报公示无误后方可购买。
2、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要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3、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辖区内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以上供应对象和具体划分标准由市、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摸清底数,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住房的建设规模。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力量,摸清中等收入、中低偏下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以及特殊困难居民家庭的户数、人员结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同时,根据当地不同类型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的划分标准,对调查摸清的居民住房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根据住房变化及时调整补充。要根据摸底分类情况,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住宅建设开发总量的40 ,使不同类型的住房供应保持合理比例。具体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县政府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省有关部门要在规定限期内及时批复。
(三)加强对安康居住工程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等全过程的管理。安康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投标。要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安康居住工程的建设用地,集中成片建设,完善配套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行水、电、暖分户计量,全面实施规范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努力提高安康居住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安康居住工程的组织领导
实施安康居住工程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建立安康居住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全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康居住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落实分解目标责任,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促进安康居住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