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房产首页

 

首页 | 新闻 | 烟台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便民 | 女性 | 汽车 | 房产 | 健康 | 图片 | 论坛

房产首页 | 房产新闻 |置业锦囊 | 房产政策 | 房产金融 | 房产精英 | 家装资讯 | 建材信息 | 金牌设计

 

您的位置:房产政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6-06-06 15:31:3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㈠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㈡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㈡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辰雨         

上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下一篇: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烟台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烟台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烟台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烟台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烟台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烟台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烟台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烟台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新闻搜索

·房地产保险

·基价

·本票

·挖顶

·拆迁

·地政

·飞地

·露台

·楼花

·订金

·进深

·层高

·定金

·净高

·开间

·户地图

·第一步:准备工作

·第二步:挑选房源

·第三步:市场考察

·市场考察之看广告

·市场考察之看房展

·市场考察之看楼书

·市场考察之看房

·第四步:商家过招

·卫生间之装修宝典

·采暖省钱有四招

·签装修合同注意四问题

·七招鉴别老家具

·沙发挑选的3条法则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4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网主办 E-mail : ytnews@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