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法院近日公布该院2007年10大民生案件,其中一起涉及二手房交易中卖方隐瞒相关信息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月,沈某经人介绍向刘某购买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刘某告知沈某房屋建筑面积为102.67平方米,不包含储藏间面积16平方米在内。但事实上,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02.67平方米包含了储藏间面积。协议签订当日,沈某支付给刘某定金2万元。事后,沈某发现上述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定金,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卖方,对房屋总面积的分布情况应负有向买方说明情况的义务,而刘某在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告知房屋总面积102.67平方米中包括储藏间面积。基于此,对沈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并要求刘某退还2万元定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因厦门房产均价大幅增长,必然导致沈某购房成本的增加,故刘某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沈某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院对沈某诉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