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住房保障新概念——经济租用房的讨论正在逐步升温。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经济租用房明显含有经济适用房的基因,但从经济适用房到经济租用房,则不仅是产品形态的变化,更体现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新思路。
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面对的实际都是中等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从“中低收入者”变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只不过是去年8月“24号文”之后的事情。在此之前,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但显然中等收入者在购买能力等方面更有竞争优势。由于经济适用房建筑本身的高标准和转手倒卖的高利润,甚至引发了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倒卖房号等弊病,经济适用房制度亟待改革。经济租用房,显然是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最优路径之一。
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根本区别在于产权分配的不同。经济适用房从完全产权到有限产权,仍然是一种基于产权的政府补贴方式,等于政府帮助购房者购买了产权,或者称政府赠与或补助了部分产权。这种补贴方式,对社会公众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
政府补贴应该给予那些最需要补贴的群体,或者说最困难的群体应该得到最多的补贴份额。但是根据住宅保障的“三条线”,最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只能得到没有产权的“廉租房”,中低收入者却获得了政府补贴的产权,仅仅从制度设计上,就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倒挂现象。
对政府部门而言,经济租用房是一种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形式。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形式,都需要积累和可持续发展,比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都有一个积累的过程,运作得好,甚至可以盈利。而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它相当于政府把应得的土地收益作为补贴,一次性地转移给了购房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积累为零。因此,政府需要持续不断地大量投入。
从住房保障的本质上看,住房保障只能解决居住问题,并且是在一定时期内的暂时的居住问题。产权不能赠与,只能通过市场去购买。一个现代政府不应是保姆型的,而是服务型的,既要通过对居住困难的保障来维护居住的权利,又要采取相应的手段鼓励公民通过市场购买自己的房屋产品。如此,才能公平与效率兼顾。
经济租用房这一方案正是这种思路的反映。经济租用房只租不售,政府的投入在这方面可以形成积累,对租住对象的收入限制可以使补助对象不断更新,形成真正的补贴机制。同时,由于无法从产权转移、出租中获益,权力寻租、炒买倒卖等现象将消失或减少。
从某种角度上讲,基于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仍然具有某种“福利性分房”的历史烙印,从经济适用房到经济租用房,可以看作对这种思维沉淀的一种摈弃。这种思路如果能够得到贯彻和发展,不仅对住房保障本身的建设有利,而且对现代型政府的建设同样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