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日前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同时,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涉及房地产领域的法规成为历史。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于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随着中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其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因此予以废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已被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替,因此予以废止。
此外,《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于1988年8月27日国务院批准公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于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公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