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3月1日讯(见习记者 袁彦军)今天是征收个人住房交易所得税的第一天,个人住房交易税该如何实施?记者就此采访了烟台市地税局征管二科科长高晓军。
据高科长介绍,卖方在交纳个人住房交易所得税时会有两种情况: 一、在转让住房时,若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所得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收,税率为20%。其应交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指的是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公正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
二、不能提供住房出售收入凭证、原值凭证或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除按国家税务局规定可享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以缴纳契税的计税额为准。
另外,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