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么立新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此类采光权纠纷还会增多。因此,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应及早制定出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1小时的太阳
64岁的刘德忠又添了关节炎的毛病。
这位患有糖尿病的北京汽车制造厂退休医生本就身体不好,在陪同记者上楼的时候,可以明显看出他的跛态。
在他看来,造成自己关节炎的原因,就在于自家窗外的名为“海晟名苑”的高层居住区。其中一座22层的高楼,把刘德忠的家———东城区春秀路20号楼遮挡得严严实实,高楼就矗立在春秀路20号楼西南18米远的地方。
在刘德忠家不到20平方米的客厅里,装了4盏灯。“平常只要屋里有人,墙上的两个节能灯泡就亮着,想看报纸就把餐桌旁的台灯打开,要是来了客人,再打开屋顶的吊灯。”刘德忠无奈地笑称自己活在“一线天”,想见到阳光只能靠“海晟名苑”两栋高楼之间的缝隙施舍。
而在“海晟名苑”拔地而起以前,刘德忠在家能望见节日里工人体育场燃放的烟火。
“我爱人也患上了关节炎,我身体不好,这些与开发商理论和起诉的事情只能让她去跑。”刘德忠的爱人牛女士62岁,是北京市焦化厂的退休干部。
牛女士做过记录,大约从每天上午10点30分开始,“海晟名苑”的22号楼就开始遮挡自己家的窗户,一直持续到11点40分。而从12点40分开始,遮挡的任务就“轮换”到了“海晟名苑”的20号楼,刘德忠家一天的“午后阳光”也就从此刻结束。
身受“阳光缺乏”之苦的不仅刘德忠一家,春秀路20号楼里居住的,大部分是北京汽车制造厂的退休职工,这些年愈60的老人,很多都有或轻或重的缺钙和关节炎等症状。
“有小孩的家庭干脆一走了之。”家长对孩子的成长忧心忡忡。
刘德忠和他的邻居们忍受的痛苦也不仅仅是阳光遮挡。由于两栋建筑距离太近,“海晟名苑”的地下车库就位于春秀路20号的下方,车库道路未加隔音顶棚,车辆进出的噪音严重扰乱了春秀路20号楼居民的生活。
噪音还来自地上。“海晟名苑”采用中央空调设计,而每个楼层功率强大的空调机正安装在朝向春秀路20号楼的一面。空调机开动时产生的噪音常常令刘德忠难以入睡。而空调使用时排出的废气也令这个“建筑盆地”空气混浊。
刘德忠和他的邻居们其实早就发现了身后高楼建成后将给他们带来的隐忧。“刚打地基的时候,我们就开始和开发商交涉。”刘德忠说,“当时开发商一个办公室的主任信誓旦旦地对我们说绝对不会影响我们的采光”。
高楼一层层地增高,也一步步地加剧了刘德忠的忧虑,等到楼盘完工,刘德忠和邻居们再去找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曾答应付给每户5000元的补偿。但这并不能够与春秀路20号楼的居民达成和解。据刘德忠介绍,开发商曾付给与春秀路20号楼相邻的19号楼几户居民每平方米2000元的采光补偿。
几番交涉下来,当初坚持声称不会造成影响的那个主任干脆甩下了一句“你们去告吧”。
法院委托专门机构测算日照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受理了刘德忠等18户居民的起诉。
究竟一天的日照时间有多长?听原告的?听被告的?法官需要的是客观真实的数据。最后,东城区法院委托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对原告住所进行日照分析测算,并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价值贬损情况进行鉴定。
2007年12月6日,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了日照测算报告。报告显示,原告刘德忠所住房屋起居室的日照时间,在“海晟名苑”建设前的冬至日约为6.16小时,大寒日约为6.05小时,在“海晟名苑”建成后冬至日约为0.95小时,大寒日约为0.91小时。其卧室的日照时间由“海晟名苑”建成前的冬至日7.89小时和大寒日8小时缩减成了建成后的冬至日3.16小时和大寒日3.31小时。
2007年12月20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海晟名苑”建成后,原告刘德忠的房屋在冬至日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小时),但由于日照时间的减少,势必对原告的生活及房屋的价值造成影响。本着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判决海晟公司支付刘德忠补偿费5万元。其余17户一同起诉的居民获得了5千元到5万元不等的补偿,共计48.15万元。
刘德忠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么立新认为法院正确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结果可以接受。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产有限公司随后提起了上诉。
法律界定赔偿标准尚待完善
尽管案件暂时告一段落,但刘德忠似乎对这一结果并不十分满意。“后半辈子就只能生活在‘阴影’之中,这是多少金钱也没法补偿的。”刘德忠告诉记者。
况且,5万元的补偿款与刘德忠起诉时提出的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还是有很大差距。刘德忠房屋的使用面积约70平方米,他以为会得到14万元的补偿。而2006年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丰台区西罗园十余户居民采光权案胜诉一案中,原告获得的最低补偿款为7万余元。
此外,除“采光权”被侵害外,对于刘德忠提出的眺望及隐私权利被侵害要求的补偿,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晓维解释说,刘德忠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的。对于刘德忠的房产是否贬值、贬值多少,由于没有国家标准,只能根据经验与市场估算。至于刘德忠提出的眺望、隐私等权利,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立法对采光权保护的规定非常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也没有明确确定采光权侵害的基本构成要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认为应以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被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以及损害回避可能性等情况作为判断依据。具体而言,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是根据采光纷争地所在地域的性质来作为判断标准,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的采光侵害成立的难易不同。被害的程度,则指受害时间的长短,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他认为冬至当天至少应享有四小时的日照时间。房屋及其他工作物利用的先后关系,指受害方利用不动产必须在加害方利用不动产之前。损害回避可能性就是指加害人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邻地采光妨害的发生可以回避却不回避,就构成采光权侵害。
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似乎也满腹委屈,“当初工程立项时已经通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没想到建成后反而出了问题”。
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么立新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此类采光权纠纷还会增多。而本次案件法院判决的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出台于1988年,其中肯定有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形势的地方。因此,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应及早制定出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