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收储廉租房房源的质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首次回应称,由于收购的廉租房产权属于住房公积金,所以并未侵犯广大公积金缴交者的权益。
去年年底,上海市出台相关规定,计划动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20亿元收储廉租房房源。截至去年底,已经签订了4288套、28.28万平方米的廉租用房收购协议,完成计划收购额的一半。
不过,这一政策甫一出台,就遭到业内专家质疑。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所长李战军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储廉租房房源是违背物权法的做法。“公积金并非归政府所有,只是交由政府机构代为管理。是广大缴交公积金的职工的财产。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储廉租房是用公权侵犯私权的做法。”
另外,廉租对象并非全是公积金缴存者,因此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之处。
李战军认为,住房保障特别是廉租房制度应该是政府的责任,筹措廉租房源的资金只应该是财政拨款或者大型国有企业的利润,不应该动用职工财产。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月19日公布的《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中表示,将继续关注公积金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和收储的问题。在报告中,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把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也是这项制度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一种安排,无可厚非。”
报告称,“当然毋庸置疑用这笔资金收购、建设的廉租房产权必须属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也是社会公共资金,依法依规运作和管理,使其能更好地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梁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