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昨天(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降低至按1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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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惠程度已高于新政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对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北京市一直在法定税率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而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征税办法,北京市多年前早已实行了按5%综合税率征税的办法,优惠程度比国家新政更高。此外,由于印花税税率为很低的千分之几不等,因此免征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有限。整体来说,新政对于北京房地产市场和纳税人所能产生的实际影响不大。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