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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开发商承诺免物业费涉嫌违规

  2008-03-19

    “购房即免20年物业费”、“一次性付款免收10年物业费”……随着这样的字眼频频出现在楼盘广告中,继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合同印花税之后,“物业费”又成了一些开发商在售房时“隐形打折”的钓饵。针对多家新楼盘在销售时用“免物业费”作招牌的促销方式,北京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职责,开发商无权提前作出“免物业费”的承诺。

    当记者致电位于回龙观的新楼盘东亚·上北时,听到了这样的介绍:“我们这里现在购房即免20年物业费,还免公共维修金和契税。”该楼盘销售人员介绍,目前楼盘均价10080元左右,签约购房就可以获得“免物业费”的优惠。

    “别看房地产商说是要免物业费,其实这只是他们在市场压力大的时候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内部人员向记者透露,尽管开发商在广告和对外宣传时均表示要“免物业费”,但其实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可能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房地产公司无法做到为每户购楼人代交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物业费。如果可以代交,顶多代交2年左右。之所以宣传“免物业费”,就是不好明说降价优惠。

    “不管是真的‘免交物业费’还是仅在广告中打出这样的招牌吸引顾客,开发商是绝对无权在售楼时免去物业费的。”赵成表示,根据去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有50%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当然这部分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也要超过地产项目建筑物总面积的50%。

    赵成进一步申明:“换言之,业主是完全有可能在不满意时换掉物业服务企业的,这样一来,开发商当时承诺的‘免10年物业费’不就成了一纸空文?”他表示,“开发商没有这个职能,也没有这个权限,而且也实现不了(免物业费),即便是打着‘免物业费’的幌子降价,在宣传时采用这种方式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北京日报         

编辑: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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