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作为,为了确定合同双方(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以最大的诚实态度对待对方,被保险人尤其要遵守诚信原则。为此投保人必须透露一切重要事实,并且不对保险作虚伪陈述。如果不透露重要事实或做虚伪陈述都将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2、可保权益原则。可保权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拥有可保权益。这项原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在房地产保险中,由于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近(指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的,在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的前提,这就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利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是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这种利害表现为假如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反之,如果财产遭受损毁,投保人便会蒙受损失。换句话说,可以进行投保的财产必须是投保人拥有保险权益的财产。
3、赔偿原则。在投保人的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具有几个特点:
(1)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以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第二,以保险金额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只能低于、等于保险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第三,以可保利益为限。例如在财产抵押贷款保险中,受押财产方在受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借出款项的赔偿金。
(2)保险人对赔偿方式可以选择。保险人的赔偿意图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经过补偿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以换置的方法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得到额外的利益。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是对损失进行补偿,而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获得更多的好处。对此,各国的法律都有所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权益转让的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方责任所引起的,第三方就负有赔偿的责任。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了补偿,则不能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如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那么他要将其原应享有的向第三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一笔财产遭受了损失而获得双份的补偿。关于权益转让,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有下面的含义:被保险人从任何方面得到的赔偿和收益都得转让,但慈善性赠款除外。保险人获得权益转让,一般是在给付了赔偿之后,但也有在保险单上注明不论在赔付之前或赔付之后都可应用权益转让的规定。保险人在权益转让中仅享有保险人可以享有的权益,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享有权益而追偿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还给被保险人。第二是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虽然一个被保险人可以以其财产就同一危险投保多张保险单,若保险事故发生,他从多个保险人那里获得的赔偿总值则不能超过其财产本身的价值。
4、近因原则
一起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有时事故原因错综复杂。但这些原因中必有一个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既近因。只有承保的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会对损失进行赔偿;若不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