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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设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08-02-23

    对于两会代表委员提出“将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问题,财政部日前答复认为,考虑到公共财政支出中已经包含了住房保障支出内容,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不宜再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实施多年,目前初步建立了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基础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财政部指出,上述四项制度的实施均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大部分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并免收土地出让收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公共财政对其进行了大量“暗补”。

  此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鼓励社会捐赠以外,其他全部由公共财政安排。为确保上述支出落实到位,国家财政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还分别设立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廉租住房支出”等支出科目,专门反映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情况。

  “上述情况表明,住房保障支出已经纳入了公共财政支出范围。”财政部对此表示,目前公共财政支出中已经包含了住房保障支出内容,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按照《预算法》中有关“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规定,不宜再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上海证券报         

编辑: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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