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页头

首页| 新闻 | 烟台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便民 | 女性 | 汽车 | 房产 | 健康 | 人才 | 维权 | 图片 | 论坛

新闻首页 | 烟台时政 | 烟台生活 | 烟台经济 | 烟台教育 | 山东新闻 | 国内热点 | 国际要闻 | 体育新闻 | 娱乐新闻 | 图片新闻

 

您的位置:财经速览

税务总局对保险营销员个税计征方法作出调整

   2006-05-24 08:51:32

    记者23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 

    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自1992年以来,保险营销员在我国发挥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47万人。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也就是说,此次调整后,保险营销员应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陈二厚 毛晓梅

新华网         

编辑:李辰雨         

上一篇:苏宁:中国将制订WTO过渡期后金融业开放政策
下一篇:交行首季度实现净利润29亿 发行A股尚无时间表
烟台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烟台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烟台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烟台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烟台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烟台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烟台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烟台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新闻搜索

u=4293078583,2371466129&gp=1_r2_c2.jpg

“五·一”零距离

·中国网络媒体辽宁行

·第六届记者论坛

·血癌女生"爱心大移植"

·网络媒体看上海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关注2006烟台两会

·新春拜年特别专题

·山东文化产业博览会

1.jpg

13位模范母亲获表彰

1.jpg

513所举行集体婚礼

1.jpg

股市红火股民喜

1.jpg

八路军总部遗址遭毁

1.jpg

毛泽东画像母本要拍卖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4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网烟台站主办 email : ytnews@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