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失信企业标准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 2017-03-28 15:52:00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今日明确说明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所符合的具体情形,主要分为八类。在犯有走私罪或有走私行为,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情形下,企业将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国新办于28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等相关负责人介绍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今天一直提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能感觉到这次对企业的实际的监控力度是非常的强,我想问一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一个企业会被海关认定为是失信企业?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中国网 宗超
李国回应称,这是非常重要,也是十分关键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情形:
第一,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企业。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类的货物,也就是有主观故意。其中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犯罪。
第二,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多次或者是非常频密的,海关总署也有一个数额,或者是涉案金额的标准。
第三,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的。
第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并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就是企业用虚假的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搞“空壳企业”。
第五,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也就是该企业有各种各样违规违法的情况被暂停了。
第六,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第七,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李国说,这些行为都是海关在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也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只要构成以上情况的,海关总署就把它列为失信企业,提交到联合惩戒的机制中,由相关部门共同对之进行惩戒。
李国说,除了这些联合惩戒的措施之外,海关总署近期针对虚假贸易的情况,还根据去年12月30号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27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统计数据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信息弄虚作假,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企业,也实施联合惩戒,以打击虚假贸易行为。
李国最后说,他认为,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做法,对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讲,既是一种提醒和督促,也是一种正面的导向,相信只要进出口企业能够自觉增强进出口守法诚信的意识,不断完善日常的自身管理,依法办理有关的手续,诚信纳税,规范经营,就不会成为失信企业,就可以避免因失信带来损失。(中新网3月28日电)
责任编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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