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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5-11-16 09:39:00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权主要包括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侦察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中,刑事执行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对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承担此项监督任务的职能部门就是我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过去,刑事执行检察处的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大墙以内,现在,我们的工作已经从大墙之内延伸至大墙以外,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延伸到刑事执行的各个环节,不仅要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要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不仅要对死刑执行、监禁刑罚进行监督,也要对财产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的领域、范围、标准、场所、对象、方式有了重大改变,新刑诉法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大量的新职能,随着职能的调整扩容,“大墙外”的工作占到了40%。相比传统的监所检察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
责任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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