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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购买过期火腿肠吃成食物中毒

来源:   编辑:   2014-03-14 12:34:00

  去年10月18日,家住牟平区的唐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火腿肠3包共计50.4元,当晚儿子和妻子拆开吃了5根,半夜俩人就出现肚子疼和呕吐现象,医生诊断是食物中毒,唐先生发现火腿肠早已过期。厂家当时答应赔偿500元,但之后就再没动静。

  超市方认为唐先生与厂家联系,并达成了赔偿,所以他们不管此事。牟平区消协认为,唐先生是在超市购买的商品,而超市出售了过期产品,超市理应作为第一责任人赔偿损失,同时与生产厂家索赔。“经协调,最终超市同意赔偿唐先生各种费用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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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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