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断水断电 7旬老人每天提水上19楼
来源:蓝色快报 编辑: 2012-08-29 11:04:00
费三元
祝长云从井里提起半桶水
祝长云告诉记者看到有人在这操作后,家里就断水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签了,回迁的时候房子却不给了,一纸诉状闹上法庭后,7旬老人得到了新世界花园的一套安置房,然而2011年,因为质疑房产归属拒交房租的做法,老人家里一度被断水断电。今年8月22日开始,老人家里再次断水断电,每天只能下楼提水生活。
7旬老人楼下提水,家里断水电已5天
8月27日,有市民报料,在新世界花园小区,有一位看起来70多岁的老人每天都在小区的下水道井口里提水,看起来很辛苦,不知道为什么非要在那里提水。
上午10点,记者赶到了新世界花园小区,在101栋楼底下的花园里,果然有一位老人在提水。记者看到,老人手里提着一只绿色的小桶,正在一个拉开了井盖的圆口井里提水。所谓的“井”类似于下水道,被拉开的井盖上印着“污水”两个大字。询问后得知老人名字叫祝长云,住在101栋楼19层,问起断水的原因,老人显得很激动,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始末。
果厂房屋拆迁,两份安置协议相矛盾
祝长云说,1963年的时候,丈夫在某果场上班,俩人就住在果厂10号房屋内。2003年,果厂要拆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与祝长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该实业拆除该果厂10号房屋3间,建筑面积52平方米。为祝长云安置河东小区16号楼6单元6层1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49.45平方米,剩下的2.55平方米待定。祝长云要在2003年7月8日前将原房屋腾空。临时过渡期限是从2003年7月8日至2004年7月8日。
拆迁方首先支付了祝长云1年过渡费3120元,其他的费用及过渡费在交房当日付清。这份协议签订后,祝长云带着家人自己租了套房子。意外的是,2003年12月份,拆迁方又与该果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拆迁方会提供7套住房,每套45平方米,供其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房屋产权归该果厂所有。
法院称单方协议无效,老人获安置房
2004年6月23日,该实业发布了回迁通告,然而,祝长云老人去办理时,却被告知给她的房子已经一块交给了果厂。协商无果,老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芝罘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祝长云自1963年就住在拆迁方屋内,虽然没有租赁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鉴于房屋已经拆迁,某实业公司应该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原则对祝长云进行安置。而该公司以已与果厂签订协议,应由果厂为祝长云安置房屋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2005年5月20日,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实业公司为祝长云安置回迁至新世界花园120号6单元6层1户住户内居住,房屋产权归果厂所有。后来因120号6单元6层已无房屋,就将老人安置在101栋19层。
不认可产权归属,老人拒交房租
“去年12月份,这个实业公司在我门上贴了一张纸条要我交房租。”祝大妈说。该实业公司称果厂在产权上已经与他们达成协议,我们属于租住户,要么花钱购房,要么交房租,从2003年以来的都要补齐,他们并不是不能买房或者交房租,但是对产权归属却产生疑问,并不认可该实业公司的说法。而亲自去找果厂询问,却没有人接手此事,每次都吃闭门羹。祝长云拒绝购房和交房租。2011年过完年后不久,祝长云就发现家里停水停电了,物业并没有处理。据祝长云的女婿刘勤忠讲,停水停电后他每天都为此事跑前跑后,却毫无结果,住建局、信访局都找过,都没有解决,直到最后在市委门口扯起横幅事情才算告一段落。“没想到,前几天开始又把水电停了。”刘勤忠说。
公司回应:交了房租就好办
针对祝长云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新世界花园的物业公司,几名工作人员面对记者的询问,都表示这是业主跟某实业公司的房产矛盾,他们没有权利干预,也没有权利停水停电,记者有问题,应该去找某实业公司。
记者随后致电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小区这种住户有七八家情况相同的,一直都存在这个矛盾。他们原来也是租住的果厂的房子,现在住到安置房了,理所应当继续交房租,至于他们说的公司没权力收钱,公司早已经与果厂达成协议,现在他们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有资格出售房子或者是收取房租。“如果不交房租就一直断水断电下去吗?”记者问道。“目前领导还没有表示,如果不交房租,就一直这么下去。”“房租怎么算?”“按照6.6元每平方米,一共住了7年时间算。”“房租交了,水电马上就能好吗?”“交了房租,什么事情就都解决了。”
律师说法:物业无权断水电
拒交房租,物业或者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利给业主断水断电呢?就此问题,记者首先采访了烟台市住建局物业科的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称,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物业或者开发商都没有权利私自给住户断水断电。
记者随后采访了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张大尉律师,张律师说,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业主是与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签订的供水、供电合同,物业公司只是代收代缴水电费,并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方。
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只有在用电、水、气、热力人逾期不交付费用,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费用和违约金的,供用电、水、气、热力人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水、气、热力。此事中开发商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一直不能解决,建议业主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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