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金收集线索 难避麻烦且容易产生纠纷
来源:蓝色快报 编辑: 2012-08-05 10:01:00
费三元
“财务经理携巨款潜逃,50万寻人悬赏通告”,7月30日,在烟台一知名论坛里,一则帖子的出现引起了网友和市民的关注(快报8月3日曾报道)。在这则帖子出现后,记者在烟台各知名论坛里搜索发现,今年7月份,烟台各大论坛中共出现了四则跟帖较多的悬赏帖子。8月2日,记者联系到四位网上悬赏发帖人得知,网上的回复多是表示同情,目前还没有一个悬赏发帖者通过网上悬赏得到有价值的线索。对此,警方和法学专家表示,虽然网上悬赏能扩大线索的搜索范围,可能帮助警方破案,但同时也会打草惊蛇,给侦破案件带来一定困难。而由民间悬赏引发的纠纷,更是让其陷入尬尴境地。
眼皮底下丢财物
失主“人肉”窃贼
2012年7月9日,在百度贴吧莱阳吧上出现了名为“此人在医院内盗窃女士钱包一个,请吧友帮忙提供线索,有重奖”的帖子,发帖人在帖子中发布了四张视频截图,其中一张清晰地显示出一名男子把一个钱包藏于后背的衣服内,发帖人在帖子中表明“提供有效线索者奖现金2000元”。
8月2日下午,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发帖人姓梁,在莱阳市鸿杰医院工作,被盗钱包的是梁先生的同事。“那是7月2号早晨8点半刚上班的时候,我那个女同事把钱包放在办公室里,就去病房了。”梁先生告诉记者,不到10分钟,他这同事回到办公室发现钱包不见了,赶紧报案。“警察来了以后直接调取了监控录像,但是现在都一个月了,仍没有抓到小偷。”梁先生告诉记者,他跟同事等得心急,就从监控录像里截取四张图发布在论坛里,希望以这种方式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遇车祸一死一伤
家属出重金缉凶
“2012年7月9日晚7时许,城港公路登海种业北段,一辆由北往南开的墨绿色本田雅阁与一辆顺行的摩托车追尾,摩托车上两人一死一伤,肇事司机开车逃逸……请好心人帮忙提供线索,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必有重谢。”这是2012年7月12日,网友在莱州论坛里发布的一个帖子。
8月2日上午,记者与发帖人李女士取得了联系。她告诉记者,车上当时有两人,其中今年25岁的王某当场死亡,而王某的父亲身受重伤,目前在莱州市骨科医院重症监护室内接受治疗,王某家中还有一年前刚做完手术的脑血栓母亲李某,没有任何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全靠父子俩在外打工。
“肇事车撞掉一盏前雾灯和一块前车盖,已经被交警留证带走。”李女士告诉记者,除此之外他们就没有别的线索了,但是作为王某一家的亲友,一直想帮帮这个困难的家庭,“于是我们就在论坛里发起了悬赏帖子,希望有目击者能够提供线索早日破案,抓到肇事者。”
雷声大雨点小
电话多线索少
“你有什么关于那个小偷的线索吗?”8月2日,记者告诉梁先生看到了他发布在论坛里的悬赏广告,他略显激动和欣喜的声音传了过来,然而当记者告诉他只是想了解一下情况时,梁先生的语气又瞬间低沉了下去。梁先生称,自发布帖子以来,接到的电话不少,就是没有有用的线索,网上的跟帖多是谴责小偷,也有几个帖子称认出小偷来了,“不过也都是被偷走东西的人,没有一个有价值的线索。”
不光是梁先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记者联系的几位悬赏者都遇到了这样的尴尬。“有称给钱帮忙找小偷的,也有上来先谈钱却说不出线索的,就是没有能帮到我的。”被人盗取2500元钱的孙先生说到线索时表示,帖子刚发起的时候,跟他联系的人还很多,可是时间一长,“渐渐的帖子就‘沉’了。”
定性>>民间悬赏可看作一种要约邀请
8月2日,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的王智光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依据上分析,悬赏应该是一种要约邀请,即悬赏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只有当线索提供并经查实后,悬赏兑现行为才会发生,届时,一应行为应按照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行为规范进行。
“也就是说,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按照广告中公布的赏额,给予约定的报酬。”王智光律师表示,民间自发的这种悬赏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悬赏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民间悬赏’应视为内容具体确立的商业广告,这个合同的成立要分为两个部分,发出要约和履行承诺。”鲁东大学法学院的李宝忠教授也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目前悬赏广告虽然没有被明确地列入《合同法》当中,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以《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为参照。
利弊>>利于收集线索,也易打草惊蛇
“虽然民间悬赏的本意,是搜集尽可能多的有价值的线索,但是对于案件来说,民间悬赏并不都是有利的。”在采访中,多名警方工作人员表示,自发的民间悬赏虽然能扩大线索范围,让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线索,但是同时也会使犯罪分子看到民间悬赏后谨慎行事,给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的困难。
“民间悬赏之所以能够刺激知情者更积极地去举报,仰仗的往往是金钱的威力,而非完全是法律的权威,很容易对警方办案的‘公力救济’造成干扰。”鲁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宝忠表示,民间悬赏还会对警方形成一种无形的“舆论压力”和“道德压力”,影响警方破案。
“如果过多过滥地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民间悬赏这一方式,很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或提供线索,甚至侵犯他人的隐私。”李宝忠教授告诉记者,民间悬赏的泛滥,很容易向社会上传播一种错误的信号,那就是让公众误以为,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及其质量将与悬赏金额产生关联,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试图通过民间悬赏来解决难题,这将直接影响我国尚不成熟的法制建设。
建议>>合理利用可以,报复别人不行
“涉及到刑事案件时,在民间悬赏中公布一些所谓的嫌疑人信息的行为涉嫌违法。”王智光律师指出,刑事案件中只有具有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才能发布此类悬赏,作为公民个人和其他单位并无此权力。
“众多民间悬赏产生,说明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变化幅度有了很大提高,为社会互动行为研究提供了新课题。”李宝忠教授指出,处理好了类似于民间悬赏的行为,同样是推动和谐社会进步的表现,能避免一些不稳定社会因素的滋生。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毫无顾忌地发布民间悬赏,那么这些悬赏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一些人完全可以通过民间悬赏来达到打击他人的目的,这样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民间悬赏就会失去正义性,变成公民个人复仇、打击他人的道具,而且会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王智光律师表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有些心术不正的人可能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或提供线索,甚至不惜侵犯他人的隐私,这些情况都需要防微杜渐。 王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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