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醉酒驾驶被追责入刑 您开车不能喝酒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2-09-13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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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烟台9月13日讯 (通讯员 宋君 见习记者 林有权) 自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列入刑事案件范畴以来,醉驾就成为坊间热衷谈论的一个话题,各地因醉驾引发的各类事件也屡屡吸引人们目光。
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也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处暂扣3到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危险驾驶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2年以来,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市大力开展了酒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共有13人醉酒驾驶被追责入刑,有力地打击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真是太后悔了,以后坚决不喝酒驾车。”龙口市徐福镇于某一脸悔恨的说。2012年4月26日,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龙港街道胡家村南北道上时,与骑自行车对行的孙某相撞,致孙某受伤。经检测,于某驾车时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系醉酒状态。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诸由观镇的吴某更是痛哭流涕:“我一时糊涂醉酒驾车又逃逸,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以后我发誓要戒酒。”2012年7月8日,吴某酒后驾驶使用性质为货运的大货车,行至264省道龙口黄水河大坝路口处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马某受伤。肇事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驾车时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218mg,系醉酒状态。吴某因危险驾驶行为被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时,吴某危险驾驶案已被移交龙口市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吴某作出严厉制裁。
在日常工作中,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涉酒”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及酒后驾车查处情况,认真分析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安排警力,在酒驾高发时段重点加强对餐饮、酒吧、娱乐场所等附近路段以及农村主要路口、路段的管控力度。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固定卡点,对进出龙口市的车辆进行检查,由机关科室组成巡逻组加强对酒店、宾馆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坚持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对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了全范围、常态化高压严管。对查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扣驾驶证,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有车的朋友,请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你喝下的不是美酒,而是人生毒药。
林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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