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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开始报名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张其天

2011-11-08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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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在市中心区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本年度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中登记入库;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0500元(包括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5、在两年内未获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资格。

    以上“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且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请家庭的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以本年度申报登记为准)。

    申请方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告发布后,在公布名单范围内的家庭,如有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意向,请于2011年11月9日—11月17日(7个工作日)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报《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租赁补贴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与15平方米的差额之和确定,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2.补贴发放标准:按实际保障面积计算,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元;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

    动态管理:

    1、对申请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结合每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的有关情况。对经核实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调整补贴额度或停发租赁补贴。

    2、在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市政府公布的租赁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届时规定执行。

    3、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可以按规定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公租房及实物配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中,如果获得了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或经济适用房选购资格,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如果获得了公租房承租资格,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待遇,但补贴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届时公租房与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差价。

    4、申请家庭违反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登记入库和租赁补贴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该申请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政策链接:

    根据有关政策,烟台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所谓“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目前市中心区实物配租的对象优先面向正在轮候的低保无房户家庭。所谓“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享受保障待遇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目前,烟台市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已由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人均年收入10500元之下的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并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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