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2月28日讯 日前,开发区正式出台《关于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时,将得到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
据了解,本次货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保障面积按国家规定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如果申请的家庭有私有住房,则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当该住房上市交易及产权变更时,需按规定退回发放的补贴款项。
申请经适房货币补贴者条件:
家庭成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开发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三年以上。同时,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烟台市政府经适房政策相关规定。另外,符合开发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未婚、年满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人员,符合开发区廉租房政策的保障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结婚且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符合开发区经适房政策规定的西区农民无房户,以及管委认为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人员,也可享受货币补贴政策。但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以及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享受过宅基地建房(其中以子女理由申请的宅基地建房按照子女有房考虑)的家庭,不能享受货币补贴政策。 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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