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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遇新规 谁补住宅专项维修金差额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   2012-08-02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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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兰庭售楼中心外电子广告屏上滚动着让业主办理房产证的通知。

  张先生是开发区月光兰庭的一位业主,去年6月底拿到房,上个月底被通知要办房产证了。这本是一件喜事,可张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他的房子本应该2010年12月31日交,可就因为拖延了这半年,烟台市出台了一项新规,2011年5月1日起,高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升到了118元/平方米,张先生为此要多拿9100多元。“多出来的这部分钱根本就不该我们业主拿。”近日,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诉说了他的遭遇。

    交房晚了半年,维修金多了9100元

  张先生是月光兰庭小区一期的业主,今年7月23日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说要给办理房产证。张先生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售楼中心办理,不想却被要求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118元,9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交一万多元。张先生当场就愣了,怎么会这么多?

  原来,2011年3月3日,烟台市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高层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是118元/平方米。实施新办法的同时,旧办法的16.8元/平方米标准取消。

  不幸的是,张先生的购房合同上写的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但由于开发商直到2011年6月底才交房,他现在需要多支付9100多元的维修资金。

  “有朋友在其他小区买的房,2010年底交的房,人家房产证办得也早,只需要按照旧规定每平方米交16.8元。我们按合同也是2010年底交房,就因为开发商给延期了半年,我们就要多交这么多钱吗?”张先生对维修资金的上交数额很不赞同。

    开发商与业主各有说法

  跟张先生一样有次遭遇的业主还有二百多户,大家都是又委屈又气愤,毕竟这种误期不是业主造成的。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解决办法:业主按旧标准的16.8元/平方米支付维修资金,剩下的差价由开发商支付。

  月光兰庭售楼中心销售部副经理梁洪洁解释,2010年由于天气因素导致施工困难,最终无法如期竣工交房。2011年只完成了主体验收并合格,没法办理楼房产权证。楼房近期刚综合验收合格,所以产权证也只能现在才办理。办理产权证时,开发商已经按照新办法的118元/平方米给业主代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记者在问及有无相关发票时,梁洪洁称没有,目前只给业主发放收据,过一段时间后业主再拿收据去换取发票。

  烟台市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开发商在上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会领到相关的发票,业主向开发商交存维修资金时一定要注意索要发票。

    律师说法:中间差额 由开发商承担

  烟台市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先生的情况并不在《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考虑范围之内,这是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应由双方自行解决。

  业主和开发商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这部分差额到底要由谁来承担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找到了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的尹永伟律师。

  尹律师认为,业主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拿到房子,开发商给及时办理房产证的话,业主只需按照旧规定支付16.8元/平方米的维修资金即可,但最终由于开发商在时间上造成了延误,导致现在必须按照118元/平方米支付,中间差额应由开发商承担。

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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