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妇联、市司法局公布了今年妇儿维权典型案例命名了市法律援助中心、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等20个法律服务机构为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基地。
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基地将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特别困难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等法律帮助。 这20个法律服务机构中,共有从业律师581人。在此基础上,市妇联、市司法局联合本报,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团”,581名律师均是此律师团的成员。据介绍,2010年至今年9月,全市妇联系统共受理群众各类咨询和求助等信访3978件(次)。
维权律师团成立后,我市妇女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就能获得专业律师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同时,维权律师团还将积极参与法律知识普及、立法咨询论证、婚姻关系调解、邻里纠纷调解等。
除了为妇女维权提供“绿色通道”外,这些律师们还会对市妇联与武汉晚报合办的“妇女维权、以案说法”栏目定期提供专家点评。
同时,女同胞们还可致电本报027-82438359或发短信至13476188700讲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维权故事,本报将选择刊登。
典型案例一:
女子被性骚扰变躁狂
1998年7月,22岁的女大学生夏方(化名)从上海电力学院毕业,与某水务公司(是一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签订试用期为半年的劳动合同。
夏方相貌姣好,工作能力突出,单位的一名领导黄某(化名)对她十分喜欢,并对她表达了爱意,夏方明确表示了拒绝。后来,单位领导不但没有收敛,反而越来越猖狂,数次对夏方进行性骚扰,夏方坚决不从,并称要告诉上级领导。黄某骚扰不成,开始利用职权对她进行打击报复,夏方因此患上了心因性忧郁症和神经衰弱。1999年至今,夏方多次就诊于湖北各大医院,但病情反复无常,无法彻底治愈。2004年7月5日经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
由于医疗费负担沉重,为了能从单位报销部分医疗费,夏方的母亲迫于无奈与水务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后,夏方欲再次与电力公司协商劳动关系及医疗费问题,但用人单位均不予接洽。
无奈之下,夏方的母亲经市妇联推荐,到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来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结果】
2011年1月26日,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力公司和水务公司各自给予夏方10万元和5万元补偿,法院据此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困扰当事人多年的纠纷终于化解。
典型案例二:
打工女右手绞进机器
刘红(化名)是湖北省大悟县的农民,2010年7月,刘红随丈夫王某到武汉市打工,经人介绍,他们在位于洪山区的一家工厂找到了工作,负责看管分捡废铁的机器,每人每月的工资1900余元。
同年11月3日凌晨1点多,他们二人看管的一台机器发生故障,王某将机器断电检查,刘红则继续在机器上分捡废铁。王某检查完后,认为故障已排除,便将电源启动,打开了机器。不料这时刘红仍在机器上作业,电源猛然启动,使得刘红的右手被卷入机器,一时间血肉模糊。王某立刻将妻子送往医院。后来,刘红住院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后经鉴定,刘红的伤情已构成7级伤残。
因为家境窘迫,王某找到工厂要求赔偿,工厂却称王某夫妇两人负主要责任,仅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元,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
今年1月24日,经市妇联指引,刘红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受理了其申请。
【承办结果】
在承办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于2011年5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雇佣单位承担刘红全部经济损失的90%,除前期赔偿38000元外,雇佣单位向刘红追加赔偿50000元,于2011年5月20日一次性付清。
维权律师团提出《婚姻法》两大“攻略”
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婚前谁首付,房子就归谁
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妇女儿童如何才能利用好《婚姻法解释三》,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武汉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基地律师、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周斌律师为我市妇女提出两点“攻略”:
●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专业版解读: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
通俗版解读: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婚前谁首付,房子就归谁
《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专业版解读: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通俗版解读:婚前对方首付买的房子,哪怕你实际参与还贷,但始终属于对方个人财产。离婚的话,对方必须就你参与还贷部分给你补偿。 梁爽 胡振芳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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