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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315专题2010十大案例

市民存款被忽悠入保险 消协调解保费退还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张雪松

2011-03-13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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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0年4月,梁某到海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为其讨回公道。
  
    2009年4月,梁某到一银行存钱,银行内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向其称:“在这每年存款3000元,只要连续存3年,三年后在保本金情况下,可以分得比其它银行利息高的多的红利,不仅存款加每年的分红都一直存在存折上,还能免费赠送一份价值3000元的意外保险”,梁某听了很动心。就在业务员的陪同下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存上3000元。2010年4月5日,梁某携带存折办理第二年的存款时,意外发现上一年银行帐上的3000元存款不见了,经查问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存款已被保险公司划走:存款变成了保费。梁某感到既郁闷又气愤,业务员明明说是高息存款,怎么就把自己的存款变成保险了呢?他急忙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如数退还存款,但保险公司答复如果退款,就是违约,不但取不回钱,还要往里赔钱。无奈之下,梁某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

    
    [处理过程及结果]海阳市消协会接到梁某的投诉后,积极进行核实调查,确定梁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称的银行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并非是存款,而是购买了“银保产品”。所谓的“银保产品”简单说就是由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梁某到银行后,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热情服务,在得知梁某要办理储蓄业务,仍误导梁某,介绍其产品属于存款业务,并夸大收益,未告知梁某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海阳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和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介绍保险业务时解释不到位,未尽翔实的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承担退赔责任。在事实面前,保险公司业务员也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当面向梁某表示道歉。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一年期的存款结算,退还梁某本金及利息3067.5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揽保险业务,过分夸大消费者可得利益,引诱梁某签订保险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造成梁某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梁某有权撤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将本金和利息退还给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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