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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315专题2010十大案例

啤酒瓶爆炸伤眼睛 消费者投诉后获赔偿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张雪松

2011-03-13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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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0年7月1日,莱阳市消费者李先生中午在朋友家吃饭时,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被飞起的啤酒瓶碎片炸伤左眼,李先生顿时感到一阵刺痛,用手捂住左眼,鲜血顺着手直流,在邻居的帮助下送到医院。在住院期间,李先生的家人找到该啤酒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先生于2010年7月14日向莱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赔偿损失,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莱阳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落实,并及时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取得联系。由厂方派出代表前来处理啤酒爆炸伤人事件。因当时啤酒爆炸伤人时比较慌乱,没有注意保护好现场爆炸的啤酒瓶,后来取得的啤酒瓶碎片已残缺不全,啤酒生产厂家将残缺的啤酒瓶复原后认为,酒瓶是有外力作用下倒地发生碰撞导致酒瓶爆炸的,不是自爆为由拒绝赔偿。

    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向经营者说明,如因处理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由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商品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消协工作人员让消费者安心治病,根据医疗病例、开出的证明,多次和啤酒经销商进行协商,并把消费者及家属和厂方代表聚到一起进行多次调解处理。最终在2010年8月16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啤酒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5万元,双方在消协签订了调解书。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起啤酒爆炸案使消费者意外受到伤害,消费者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有权向生产厂家索赔。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对当事人李某的伤情损害赔偿的项目来计算赔偿数额:(一)、医疗费:据实赔付,但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给与一定的持续误工费。(三)、护理费: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时机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康复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器官功能恢复所必要的康复费,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六)、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标准,这起啤酒爆炸炸伤眼睛案件,经销商应赔偿消费者:医药费21000元、误工费2500元、护理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补助1000元,其他(人性化)补助5000元,共计50000元。

    通过以上案件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最终获得商家索赔,但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也要考虑到使用有些商品时的特殊性,首先要考虑该商品的安全因素,预防在先,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付出代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十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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